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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本月起,快递新规实施,对我们普通人有何影响?

司法所 看长风
2024-10-23


快递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中国快递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不断增加,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23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交通运输部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快递投递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图源网络


快递行业的发展历程

在快递行业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三个重要的阶段:

起步阶段(19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快递业务主要由国有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提供,市场竞争不够充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

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代初期):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业务量迅速增加,市场竞争也逐渐加剧。这个阶段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快递公司,例如申通快递、顺丰快递、圆通快递等。

市场竞争阶段(2005年至今):随着快递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国际快递公司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加剧了市场竞争。同时,一些快递公司开始进行兼并重组,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在快递行业的发展历程中,技术的发展也对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下是快递行业发展历程中的几个技术阶段:

信息技术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快递公司开始应用信息技术来提高快递服务的效率和安全性。例如,快递公司开始使用GPS定位技术来跟踪快递的运输情况。

自动化技术的应用:随着自动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快递公司开始使用自动化设备来提高快递服务的效率和安全性。例如,快递公司开始使用自动化分拣设备来提高分拣效率。



《办法》完善及新增的内容

1、强调绿色发展原则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业务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2、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递运单信息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三)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四)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

(五)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

(六)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的,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

(七)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按规定录入、上传处理信息;

(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十)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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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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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保证快件可以跟踪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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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针对快递业务的企业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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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释法案例】

原告邓某从商家李某处花费3500元购得两套茶具,李某通过德邦快递(特快专递,实名认证为德之邦物流公司)发货,快递面单上注明原告的手机号码、地址,提货方式为送货上楼。快件投递中,被告德之邦物流公司因手机号码有误而未能联系上原告,也未送货上楼,径直将快件交某超市后,进行系统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被告对快件丢失、给予赔偿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快递面单上的保价条款赔偿500元,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德邦快递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实际上减轻了快递公司责任、限制邓某作为接受服务一方要求赔偿的主要权利,故此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造成快递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法院判决被告在实际直接损失即涉案茶具价值3500元的范围和标准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公众号“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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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快递服务合同中。那么快递公司未依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在系统作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消费者可要求快递公司返还原物或承担赔偿责任。而快递面单中减轻快递公司自身责任的保价条款也是无效的。


维权方式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迅速兴起,物流行业迅猛发展,在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因物流公司管理缺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类纠纷也随之而来。而消费者面临纷杂的快递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举措来维护权益:

1、快件丢失:找接收邮件的快递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联系快递公司统一的业务受理平台,询问事情解决方法。其次,可以登录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http://sswz.spb.gov.cn/)或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12305”进行投诉。

2、包裹损坏或缺少的:应要求邮递员当场开具物品损坏或丢失证明,认定责任,为以后维权保留证据;如发生邮递业务消费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邮政管理部门或拨打“12315”进行投诉。

3、快递延误:因极端天气、意外事故造成的配送延迟等情况以外,可采用电话申诉或登录国家邮政局和省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

4、物品损失数额较大:当事人应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同时也应及时和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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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有关上位法规定框架下,以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快递业在服务质量、运行安全、市场秩序、生态环保、等方面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了相关制度安排,更好适应了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供稿: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冯凡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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